一般繼續犯的追訴時效從哪裏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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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繼續犯的追訴時效從哪裏起算

一般繼續犯的追訴時效從哪裏起算

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繼續犯犯罪行為的追訴與一般犯罪的追訴在時效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一般犯罪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繼續犯則是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刑法》關於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可以看出,繼續犯無論繼續的時間多久,只要犯罪處於繼續狀態沒有結束,整個犯罪時間就沒有完結,從開始到結束的犯罪時間都是一個犯罪,按照一罪處理,這就是法律規定繼續犯按照一罪論處的法律依據。對繼續犯時效的適用,在實踐中難以解決,在理論上又頗有爭論的是關於重婚罪的時效問題。

刑法界關於重婚行為是否屬於繼續犯問題存在着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首先,關於重婚罪是不是繼續犯問題,肯定説認為,無論重婚者的重婚行為是採用的登記形式還是採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體都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經過登記構成了重婚既遂,但這種非法同居的行為仍然出於繼續狀態;否定説認為,重婚者進行結婚登記或者非法同居確認其構成重婚行為之日起,犯罪行為即告完成,以後的繼續行為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其次,關於重婚罪時效的計算問題,肯定説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後,非法夫妻關係的繼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且也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因此,對於構成重婚罪的行為,無論重婚時間持續多久,其追訴時效都應當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否定説則認為,重婚行為構成犯罪既遂後,其婚姻關係的繼續已經屬於不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如果以這種不法狀態的結束作為追訴時效的起算日,無異於宣佈重婚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樣有悖於法理。

二、即成犯的特徵有哪些

1、即成犯:“繼續犯”的對稱。又稱“即時犯”。是指犯罪行為實行完畢後,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為或不法狀態繼續的犯罪。

依據犯罪行為完成後的狀態所分的犯罪類型。例如殺人罪,行為人把人殺死以犯罪即告結束,就是即成犯的適例。與狀態犯不同,狀態犯以行為結束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持續之中為基本特徵,即成犯則以其行為結束即告既遂為基本特徵,而不論不法狀態是否處於持續中。

成犯有時與狀態犯出現交叉情況,即犯罪既是即成犯,也是狀態犯,如盜竊罪就同時屬於這兩種犯罪類型,也就是説,行為人竊得公私財物後,犯罪即告既遂,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狀態也處於持續中。

2、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3、狀態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即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達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繼續存在。

如盜竊罪,行為人竊得公私財物以後,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狀態可以繼續存在一定時期,因而屬於狀態犯。狀態犯與繼續犯不同,狀態犯是犯罪行為完成後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繼續犯則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4、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為,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即成犯的犯罪特徵有犯罪人在進行犯罪行為以後,該犯罪就成立。沒有程度上面的限制。比如殺人罪,犯罪人進行了殺人行為,那麼就屬於即成犯,在該行為當中,就已經有產生一定的程度,所以沒有程度的限制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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