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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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事罪名中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含義分別是什麼?二者有什麼相同和不同之處?量刑上二者有什麼不同?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知識,請閲讀了解。

所謂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所謂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

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不同之處在於:(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有觀點認為,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我們認為不存在行為人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而加以放任的情況,因為放任是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其前提是危害結果存在發生與不發生這兩種可能性時,只有如此,行為人才可能存在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即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會發生,放任或追求其發生的; 間接故意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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