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分配財產怎麼寫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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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分配財產怎麼寫才有效?

遺囑分配財產怎麼寫才有效?

1、各繼承人和有關人員(如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職業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

2、遺產人(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3、被分割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4、具體分割方案。這部分應寫詳細、明確,不能模稜兩可。

5、如果遺產人生前負有債務,應在協議中寫明各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和償還方式等。

6、遺產分割後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7、在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放棄繼承權或拒受遺贈或已死亡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寫清楚。

8、其他有關事項。

9、最後最好要註明“本協議經公證證明後生效”的字樣,並註明“本協議一式×份,協議人各執一份,公證處存一份。”

10、協議的各方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並註明訂協議日期。

二、與分割遺囑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由於自然人在死亡之後,在確定無有效遺囑的前提之下,才會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來分割遺產,故此任何人不得實施隱藏遺囑的行為,否則隱藏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實施隱藏行為的人是會喪失遺產繼承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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