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脱逃罪應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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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脱逃罪應該怎麼處罰?

幫助脱逃罪應該怎麼處罰?

幫助脱逃罪應當是按照我們國家的窩藏,包庇罪來進行處罰。《刑法》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脱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被執行社區矯正的人逃跑的,不構成脱逃罪。

1、窩藏、包庇罪

2、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二、失職致犯人逃脱規定是什麼?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處罰

《刑法》第400條第2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犯罪分子實行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嚴格的,比如説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就需要在監獄執行相關的刑罰,如果有人幫助逃脱的話,將會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説有幫助逃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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