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前要先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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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前要先認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的是刑事案件是存在着簡易程序的,跟簡易程序相對的是普通的一審程序,簡易程序就顯得十分的簡單,但是簡易程序,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夠適用,比如説,案件事實要清晰的。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前要先認罪?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前要先認罪?

簡易程序開庭之前必須由犯罪嫌疑人認罪。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被告人系盲聾啞人;

(五)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

在這裏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的前提條件。其中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是對於案件基本事實沒有異議的。因此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確實要先認罪。大家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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