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簡易”在哪些方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簡易”在哪些方面?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簡易”在哪些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是不需要派員出庭的。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

二、人民法院如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分為兩個階段,三年以上及三年以下。相關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於可能會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也可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對於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三、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應當在什麼期限內審結?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的簡易就失去了意義,法律規定在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應當在20天以內進行審結;對可能會判處刑期超過3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設置簡易程序的目的是對司法實踐中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採取簡便方式進行審理,這樣的審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起到了程序的簡化作用,隨着社會的發展不少國家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逐漸朝着簡易程序的方向發展,這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着及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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