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罪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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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罪名的界定

《刑法》中規定的罪名是很多的,而這些罪名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相似的犯罪,如盜竊罪與侵佔罪、搶劫罪與搶奪罪等等。這其中很多人分不清楚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罪名。下面,本站小編就挑選一些比較重要的罪名,來為大家做一下區分。

1、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

(1)以脅迫手段取得對方不法佔有的自己所有的財物的,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2)如果乙盜竊了甲的此財物,甲採取脅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3)債權人為了實現到期債權,對債務人實施脅迫的,不成立犯罪。

(4)行使取得財產的權利,方式不當者,原則上無罪。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2、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1)行為手段不同:搶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手段限於輕微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脅迫手段: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

(3)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後將殺害被害人,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的,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4)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後,迫使其日後交付財物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

3、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

區別:是否實際上綁架了他人。

例如,甲、乙合謀後,由與丙相識的甲將丙騙往外地遊玩,乙給丙的家屬打電話,聲稱已經“綁架”了丙,藉以要求“贖金”的,不成立綁架罪,而成立敲詐勒索罪(可能與詐騙罪相競合)。

4、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構造上的差別在於:行為人實施的是欺騙行為還是敲詐勒索行為,被騙人或者被恐嚇人是陷入錯誤認識還是恐懼心理。所以,在區分兩罪的時候,先判斷行為性質是欺騙還是敲詐,如果能得出確定結論,則分別成立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該情形不考慮對方是否陷入恐懼心理還是錯誤認識);如果行為既具有欺騙的性質又具有恐嚇的性質,則根據對方是陷入錯誤認識還是恐懼心理,分別認定為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如果對方既陷入錯誤認識,又有恐懼心理,則行為成立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關係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僅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陷人認識錯誤併產生恐俱心理而處分財產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例如,邊某夥同路甲、路乙、李某,謊稱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對其報復,並稱對方需要8000元錢,他們可以出面“擺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況下,將8000元錢交給路甲,邊某等四人將錢瓜分。邊某等人的行為成立詐騙罪。

(2)行為人僅實施脅迫行為,被害人雖陷人一定認識錯誤,但完全或主要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例如,甲、乙經過某村時,對村長説:“你的兒子得罪了我們,我們和黑社會的頭是哥們,如果不交出賠償費,我們就叫黑社會的哥們砍下他的手臂。”村長聽後害怕,問要交多少錢。甲説只要3000元就夠了,村長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給甲。甲、乙的行為只是敲詐行為,而非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的詐騙行為,所以只成立敲詐勒索罪。

(3)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被害人僅陷人認識錯誤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而沒有產生恐懼心理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例如,陳甲與陳乙在某賓館用餐時,無意中得知該賓館住宿部504房間有人在賭博,於是兩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員去抓賭,收繳賭客的賭資平分。當晚,陳甲與陳乙穿着警服來到該賓館住宿部,叫服務員打開房門,房內四人正在賭博。陳甲自稱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並對賭客説產我們是公安人員,接到報警後來沒收賭資的,請把錢全部留下來。”四名賭客一見陳甲和陳乙身穿警服,均將錢交給陳甲(共20餘萬元),陳甲清點後,出具了一張收條給四名賭客。儘管陳甲、陳乙的行為具有欺騙和敲詐性質,但賭客只有錯誤認識,沒有恐懼心理,所以,陳甲、陳乙的行為只成立詐騙罪。

注意:如果行為人還向對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話,則屬於下屬第五種情形:成立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4)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對方僅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心理處分財產,而沒有陷人認識錯誤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例如,行為人甲本為已滿16週歲的少女,在自願與乙男發生性交後,聲稱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給付2000元,就向司法機關告發或將此事告訴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懼甲的告發會給自己帶來各種麻煩,於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為具有詐騙和敲詐的性質,但被害人只有恐懼心理,沒有錯誤認識,所以甲的行為只成立敲詐勒索罪。

(5)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被害人既陷人認識錯誤又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的,屬於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實踐中,可能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搶劫罪、詐騙罪存在較多的相似之處,因此,關於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罪名的界定,小編就主要為大家介紹的是敲詐勒索罪與這三個犯罪之間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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