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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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轄權?

我國每年都發生大量的自然災害,在救災的時候,民政部門會下撥被褥、食品等救災物資。這些特定物資是要專款專用的,不能隨便挪用的,否則情節嚴重,會構成嚴重,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誰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轄權?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誰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轄權?

據刑訴法第十八條規定,該罪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然而該罪不論從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還是從主體來講均符合職務犯罪特點,有權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從事公務或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該罪在現行刑法中歸入侵犯財產罪也不合理,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實質是將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專款專用制度,而不是財產權,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實質就是濫用職權、符合職務犯罪特點。事實上,由於它具有職務犯罪特點,這一犯罪往往是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中發現的,而公安機關卻無從知曉、無從掌握。結果往往是掌握事實的無管轄權,有管轄權的難以掌握事實。這樣在司法實踐中影響了公正與效率,也不利於節約訴訟成本。為此應當將此罪納入第八章職務犯罪中,列入檢察機關立案管轄範圍。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體是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綜上所述,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行為實際就是濫用職權,屬於職務犯罪的一種,因此,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轄權在人民檢察院。其對案件進行立案後,具體偵辦機構為公安機關。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有一定立案標準的,通常在救災過程中挪用特定款物金額達到五千元的,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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