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刑事案件管轄權由誰擁有?
一、跨區域刑事案件管轄權由誰擁有?
1、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由一個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其他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必要時,可以併案偵查。
2、《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的原則。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由一個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其他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必要時,可以併案偵查。
第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和協商。
二、公安機關可以跨區域立案偵查嗎?
公安機關一般不可以跨區域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對於本單位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跨區域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異地抓捕的,通常需要當地警方配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流程:
(一)、受理案件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為依據,即必須有一定的材料來源。
1、受理刑案的材料來源
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的報案或控告;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
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等。
2、受案的一般程序
(1)、認真對待、全面接受。
(2)、對報案人員説明法律責任,防止誣告、錯告
(3)、詢問案件有關情況。
(4)、接受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並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應急性的處理。
(5)、製作筆錄或錄音。
(6)、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二)、初查
簡單地説就是偵查機關對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審查。目的: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以及是否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
1、初查的內容
從實體上審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從法律上判斷,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從程序上判斷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
2、 初查後對案件的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應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的,予以立案,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
(2)認為有犯罪事實並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受案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規定,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需要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首選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3)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1條規定,對於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要製作指定管轄決定書。
(三)、立案
立案,是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判明有無犯罪事實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並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一章中規定了 "立案"程序。
(四)、偵查
(1)、選擇偵查途徑
(2)、摸排偵查線索
(3)、確定犯罪嫌疑人
(4)、突破偵查僵局的方法
(5)、突破嫌疑對象,查獲犯罪證據
(6)、審查判斷證據
(五)、破案
破案是指所偵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及其犯罪嫌疑人已經查證確實,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逮捕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將犯罪嫌疑人拘捕歸案的活動。可以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條件下,進一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實。
(六)、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和監獄等有權偵查的機關,對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偵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處理,但由於各地的司法資源有限,故此對於案件一般都是有管轄的區域,各公安部門就會對各個地方的案件進行管轄,若是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跨區域處理刑事案件的,必須要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可以跨區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