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司法解釋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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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交通工具罪司法解釋包括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司法解釋包括什麼?

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後果嚴重,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如果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造成了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嚴重後果,則應在法定刑較重的量刑檔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如果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即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後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輕的量刑檔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

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破壞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並且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會威脅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1、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交通工具的安全與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對象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了保證交通運輸安全,《刑法》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對象加以規定。因此行為人無論採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均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2、破壞交通工具與盜竊罪的界限

實踐中發生的出於盜竊目的破壞交通工具的案件,易於同由於盜竊交通工具的設備、一般部件等構成的盜竊罪相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破壞的對象和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破壞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因而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後者行為人出於盜竊的目的,毀壞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設備。

因為這類交通工具未承擔運輸任務,破壞部位不影響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因而對交通運輸安全無現實危險性。其侵犯的客體只能體現為公私財產的所有關係。鑑於這種案件行為人祕密竊取交通工具的設備、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來,盜竊目的往往需要實施拆卸等破壞行為才能實現。這樣盜竊行為和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就發生牽連關係,根據對牽連犯按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對這種案件應視情節,定為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需要注意的是嗎,此時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對象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破壞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因而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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