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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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規定所稱的“嚴重後果”,是指因行為人故意毀損、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鐵路線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毀損、中斷鐵路行車等嚴重後果的。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雖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但經鐵路有關部門鑑定,足以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後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隻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後續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説,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説,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指的是故意的破壞交通設備,或者是進行其他的破壞活動能夠導致汽車,電車,船隻等發生危險,並且危害到公共安全。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來作為特定的破壞對象的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最高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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