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諒解書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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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諒解書的法律效力?

諒解書是起訴方和被告之間協商達成諒解的書面證明,約定對被告人所犯的部分刑事責任不追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諒解書的好處,但是法院在對案件審理時,諒解書可以作為減輕被告人刑期的依據。那麼共同犯罪諒解書在形式案件起到的作用又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共同犯罪含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條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這裏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當然要排除該罪名沒有規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單純從自然人角度講,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在我國公民達到14週歲以上無精神病為完全責任能力),即便一方為12歲的少年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可罰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們專業術語叫做具備相同的犯罪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壞事,這裏的“做壞事”不是指大家都要“親歷親為”着手做,而是對犯罪進程的推動作出了必要“貢獻”,例如教唆、幫助等。

二、共同犯罪諒解書法律依據

多人犯罪中一份諒解書若是已經明確是對某一個或幾個具體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諒解的,則該諒解書只對具體的被諒解的人有用,對其他人不適用。如果在該諒解書的,沒有寫明具體對誰諒解,則原則上應認定是對所有參與犯罪人員的諒解,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者有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刑事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三、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履行效力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多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按照各自在犯罪過程中的具體情節處罰。取得了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

共同犯罪被刑事拘留,司法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最後法官會根據犯罪人的具體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犯罪諒解書等的綜合形況下,對受害人進行判刑。若是多人犯罪,共同犯罪諒解書內容決定是否減輕犯罪人員的刑期,若是明確規定只原諒部分犯罪人員,那麼其他犯罪人無減少刑期的優勢。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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