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具體期限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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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具體期限其實也就是指緩刑的考驗期,一般法官在判處緩刑的時候會同時根據法律的規定作出緩刑考驗期的宣告。而在緩刑考驗期內就要求緩刑人員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那這個緩刑的具體期限該怎麼確定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緩刑的具體期限如何確定

一、緩刑的具體期限如何確定

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死刑緩期執行的緩期,兩年。

二、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有哪些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為規則。 新刑法第75條規定了緩刑犯在考驗期間的行為規則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這樣不僅使緩刑犯的行為受到應有的約束,促其悔過自新,又使對緩刑考察工作的評價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一規定無疑是我國緩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現。

行文至此,我們也知道確定緩刑的具體期限需要考慮到所判主刑的類型和具體的刑期才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同時,即使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羈押了,但此時羈押的時間也是不可以折抵緩刑考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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