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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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該如何賠償期待利益損失,解決合同期待利益的糾紛案件,都是相當重要的。因此,在具體確定期待利益時,必須把握好兩個關鍵準則:
1、遵守可預見規則。
2、支持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可預見規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因就違約方在締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預見範圍的損失則不予賠償”。遵守可預見規則的目的是“實現利益均衡,分擔風險,避免損害賠償的範圍無邊無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3條規定:“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指的就是可預見規則。我國有關理論認為,違約賠償責任是否成立關鍵在於違約行為與其所造成的損失之問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有兩個層次,即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又稱哲學、自然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兩個因果關係都指的是兩個事物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但其重要的區別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須取決於法律政策取向或價值判斷,即其作用在於從純粹的事實原因中挑出在法律上有價值的原因,來判定在何等程度上是責任人負有責任。

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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