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執行送達期限具體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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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包括人民檢察或者是法庭在整個刑事案件當中,有很多的情況下都是需要向家屬以及和案件有關的相關人員送達執行書或者是通知書的,比如説刑事拘留的執行和送達,而且這每一種執行送達的法律文書都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完成,因此瞭解一下刑訴法執行送達期限具體是如何界定的這對於涉及到刑事案件當中的各方人員來説也非常重要。

刑訴法執行送達期限具體是如何界定的

一、刑訴法執行送達期限具體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高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後一日的,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關於送達對象的規定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送達對象: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我國的刑訴法{第八十一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沒有送達家屬的義務

並且這種執行送達的期限是不受到節假日的影響的。因為沒有提到具體的執行送達的情行,而我國的刑訴法當中,對於不同的法律文書的執行送達的期限規定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工作人員就算是要延長送達的期限,也要取得審批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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