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和新罪都有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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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和新罪都有該怎麼處罰

一、漏罪和新罪都有該怎麼處罰

《刑法》第七十條 【漏罪先並後減】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新罪先減後並】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併科原則】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基本思路是“先舊後新”。

第一步:對漏罪是採用先並後減的方式處理。得到一個有期徒刑年限。

第二步:對新罪是採用先減後並的方式處理。

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有期徒刑年限做先減後並的處理。

得到最終結果。

一、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罰

對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並罰,然後再將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原判刑罰改變如何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針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原判主刑刑種及刑期沒有變更的情況下作出的。對於事實上依照刑法規定在刑罰執行中被依法由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和被依法減刑的罪犯,又發現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後應如何實行數罪併罰,刑法僅作出部分解釋,沒有詳盡,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解釋。

我們認為,對原判刑罰發生法定改變後應如何數罪併罰的情況,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解釋。

(1)刑種變更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後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刑種變更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僅指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含死緩重新犯罪)。應當先減去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的刑期,然後將剩餘刑期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應先將原判刑罰與後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後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

(4)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應先在原判刑期內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然後將剩餘刑罰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述,所有的罪行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犯罪分子沒有必要抱有僥倖心理以為這次沒有獲罪就永遠不會獲罪,其實不然我國刑法對此有相應法律去懲罰。法律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所以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何不一開始就認錯認罰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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