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減輕情節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故意殺人罪減輕情節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事殺人是肯定犯法的,在我們的現實社會中,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故意殺人罪,不過有的時候也有減輕的情節,那麼故意殺人罪減輕情節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司法實踐中對故意殺人案中“情節較輕”的一般認識

對刑事犯罪,最容易讓人想到的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是“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但在故意殺人案中,這些都不屬於犯罪“情節較輕”的範疇。在一般司法人員的眼中,故意殺人案中的“情節較輕”,無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指在故意殺人案件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殺人行為沒有得逞,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指在故意殺人案中,由於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發現、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或畏懼法律制裁等)而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更嚴重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當然對於中止犯,原則上只在已經造成一定的犯罪後果的情況下(如被害人受到了肉體或精神上的損害)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脅從犯。指故意殺人案件有多人實施,在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中,被脅迫參與殺人或在殺人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存在特殊犯罪主體時的情形。指精神病人或盲聾啞等殘疾人由於存在某些先天性的缺陷,控制和辨認自己能力差,在特殊條件下而實施殺人的情形。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存在防衞過當時的情形。指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而故意將不法侵害者殺死的情形。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實踐中,在故意殺人案中,存在上述情形時,司法人員據其認定“情節較輕”是正確,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上述情形,除了防衞過當外,都沒有從被害人過錯角度去考慮犯罪“情節較輕”,這無疑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筆者以為:故意殺人案中,在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形、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時,亦應當按犯罪“情節較輕”進行處理。

二、認定與處理兩種特殊情況的故意殺人罪

在故意殺人案中,與被害人過錯相關的兩種情形是激情殺人和義憤殺人。下面就這兩種特殊情況的故意殺人做一下分析。

(一)激情殺人。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何為“激情殺人”,但這類殺人卻經常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地講,激情殺人是指行為人因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受到強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將被害人殺死。它有下列幾個特徵:

1、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致使行為人產生激情。作為行為人而言,不存在過錯。而被害人則對行為人實施了各種侵權行為,即被害人的過錯存在,才導致了行為人產生殺人的激情。實踐中下列情況,都可認定為被害人的過錯行為:

(1)被害人暴力攻擊行為人,使其產生很大的痛苦,但被害人的暴力攻擊不是行為人挑起的;

(2)被害人的近親屬受到暴力攻擊,使目睹此種情況的行為人不能忍受而產生激情的,如甲見乙正在毆打甲的妻子,便上前制止,乙不聽勸阻,反而更加兇猛地毆打甲妻,甲激情頓生,尋尖刀刺殺乙;

(3)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配偶正在通姦時,被行為人發現後,一怒之下殺死被害人的;

首先在這邊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有自首情節的是可以減輕的。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情節也可以減輕刑罰,在上述文章中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些。也許對於某個地方還是有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