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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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合夥犯罪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和他人合夥犯了走私罪,要看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據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會有不同的刑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從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會有主犯和從犯之分,要承擔的責任不同。另外,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走私並販賣武器既遂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要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犯罪未遂的標準,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實施達到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即犯罪的完成形態。

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根據《刑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可能被判無期徒刑加上沒收財產,如果情節較輕,並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和他人合夥犯罪,如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會被判定為主犯,並承擔較重的責任,如果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屬於從犯,根據法律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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