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壞交通設施罪有什麼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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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破壞交通設施罪有什麼嚴重後果

故意破壞交通設施罪有什麼嚴重後果

我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鐵路運輸領域中破壞交通設施罪嚴重後果的判斷標準,可以從毀壞情況、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中斷行車時間等因素進行判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如何認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誌,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於,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為已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於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為。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關鍵在於,行為人破壞交通設施是否已經足夠造成交通工具發生危險,以至於造成嚴重後果。滿足了這個條件的才能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沒有達到這個條件的應當以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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