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什麼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什麼量刑?

一、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什麼決定量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犯罪數額的應該怎樣認定

(一)情況一: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時將約定的利息支付給出借人

以借款10萬元為例,約定的年利率是10%,則一年到期的利息應為1萬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萬元的借款時將1萬的利息預先支付給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借款數額是10萬,這種情況下是以10萬還是9萬來認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數額呢,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9萬。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根據該條的規定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入借款數額,因此在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時也應當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以實際收到的借款數額來認定。

(二)情況二: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後支付約定的利息,本金繼續借用的情況

仍以上述10萬元年利率10%借用一年為例,一年期滿,犯罪嫌疑人將利息1萬支付給出借人,10萬元繼續借用,在此情況下,應認定其犯罪數額為10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借款到期後按雙方約定給付利息的行為,是犯罪既遂後的行為,該行為不影響犯罪的認定,也不會影響到犯罪數額。這種情況就相當於到期後歸還本金並支付利息,同時再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數額仍是原來的本金數額,那麼顯而易見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數額就是最先的本金數額。

(三)情況三: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後,與出借人約定暫不支付利息,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條繼續借用的情況

仍以上述10萬元為例,一年期滿,雙方約定1萬的利息暫不支付,由犯罪嫌疑人予以借用,同時重新開具一張11萬的借條給出借人,這種情況下有人認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對11萬的借款予以承認,應當認定犯罪數額是11萬。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活動,可見存款必須有“存”的行為,顯然雙方約定的利息是不符合存款的要求的。再者,根據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因此,應當以本金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而利息額不得計入犯罪數額。

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吸收了上百萬元的公司財產或上百人的資金。在這之中有兩個標準,定罪根據這兩個規定。分別為一百萬和五百萬、一百人和五百人。人數和錢款數未達到標準的,會按照法規中較輕的量刑處理,滿足緩刑、減刑條件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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