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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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方面,國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而且我國設立的也有專門的檢查、監督食品安全的部門。在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的狀態下,還是有一些不法商家,為了自己的利益,在生產食品的時候,添加一些明令禁止的有毒物品。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二、食品安全問題

㈠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㈡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㈢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三、解讀

為加強刑法對廣大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的保護,修改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將刑法第141條第1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將刑法第143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規定,調整上述犯罪的構成條件,降低入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修正案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46條、第49條)

其實本罪的客觀方面就是指相關人員違反了國家的食品衞生管理法則,在生產食品的過程當中,為了能夠使食品的味道或者是外觀看起來更有食慾,而摻入了一些有毒的物品。一般犯本罪的話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最嚴重的情況,本罪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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