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詐騙罪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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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詐騙罪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椒江詐騙罪重婚罪的區別是什麼

淑江對於詐騙罪和重婚罪的認定與全國其他地區沒有區別,均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進行認定。

詐騙罪與重婚罪是沒有必然聯繫的,所以詐騙罪與重婚罪一般不適用用於比較,兩者的犯罪要件是完全不相同的,但是隱瞞結婚事實進行騙婚的,可能同時構成重婚罪和詐騙罪。

相關法律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怎麼認定騙婚

騙婚實際上是詐騙罪的一種,即借結婚名義以騙去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判斷是否是騙婚,首先應該從雙方是否結婚,其次要看對方是否騙了一定數額的財物。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2、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3、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遭遇騙婚,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詐騙罪的認定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詐騙罪和重婚罪的另一個區別在於,重婚罪屬於親告罪,一般必須由配偶一方先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的,才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介入。此外,即使存在欺騙的情節如假扮富二代、假裝沒有子女而與對方結婚了,對方也不能以該欺詐的出現為過錯情節直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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