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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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認罪制度一直都是法律賦予那些一時之間在客觀上的確做出違法行為後想要悔過的人一次機會,雖然這是治理社會平安的一種較好的制度卻也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難以調和的複雜操作問題,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認罪認罰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是否、如何從寬的問題,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並未給予充分的關注。這可從以下兩點得到印證。

一是從實體法層面來看,我國尚未構建一種對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普遍認同的刑罰制度。一方面,雖然我國長期奉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而且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從而進一步將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法律化,將坦白由以往的酌定情節轉化為法定情節,但必須承認,這種進步是有限的。因為從刑法的立法規定來看,坦白作為一種法定情節,是“可以”型而非“應當”型量刑情節,這就意味着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量刑上是否予以積極評價,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雖然刑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授權型量刑情節中的“可以”二字並不意味着法官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否則就與酌定量刑情節無異了),而是體現了立法者的一種傾向性意見:即原則上應當從寬處罰,除非有適當的理由才能不予從寬。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法官較少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給予積極評價,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後未能在量刑時獲得相應的從寬,法定的量刑情節並未在刑事判決中得到充分、普遍、有效的體現。有學者對192份刑事判決書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因認罪認罰而應當獲得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表述大都較為模糊,尤其當存在多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時,被告人基於認罪認罰能獲得的肯定性評價就是微乎其微了。

二是從程序法方面看,我國並未在立法上確立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處理機制。一方面,我們並未以被告人認罪認罰與否為標準來構建刑事司法程序。雖然立法上規定了刑事簡易程序,實踐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試點工作也正在推行,但這兩類程序不是以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充要條件。也就是説,雖然認罪認罰與否是適用此類程序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更不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只有在滿足諸如輕罪案件、被告人同意等其他條件的情況下,程序才得以適用。如此一來,對重罪案件而言,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無法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中缺乏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與否的程序機制,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仍有可能要通過普通程序進行全面審理,加重了訴訟各方的程序性負擔。換言之,我國刑事司法中缺乏相應的程序機制對認罪認罰案件進行審查、討論和評價,並給予相應的制度性肯定。被告人放棄辯解權利而作出有罪答辯時,往往不能獲得諸如案件快速審理的程序性收益和包括輕刑在內的實體性收益,以致實踐中出現了“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説法。這種關於被告人認罪認罰效果的誤讀與現行的處理機制不無關係。

2、缺乏認罪認罰從寬的實體處理機制以及程序處理機制給我國的刑事司法帶來了一些問題,且與現代刑事司法的理念不符。首先,刑罰目的論認為刑罰是預防將來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手段。刑罰的目的之一就是特殊預防,“如果沒有主觀惡性,也就沒有特殊預防的必要”,因此在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而是否認罪認罰以及認罪認罰的程度是表明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重要標準。基於此,刑罰輕緩化成為世界刑事司法發展的重要趨勢:通過對某些犯罪行為從輕量刑甚至免除處罰,來促進被告人順利迴歸社會。對真誠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我國有必要從刑法制度上充分落實,將認罪認罰應獲得的利益進一步法定化,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有效化、普遍化進行貫徹和執行。其次,在程序機制上,基於訴訟經濟的原則,“刑事司法資源的稀缺性與易耗性,決定了國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總是力圖以最少的訴訟資源投入來產出最大的案件解決數量”,在既有的司法資源較為緊張的情況之下,完全有必要針對認罪認罰與否設置不同的司法程序,以實現對案件的分流處理。同時,這也有利於查明案件的實體真實,因為被告人及時自願作出真實的認罪認罰,有利於司法機關更快更早更經濟地查明真相、認定事實。所以,認罪認罰的案件原則上適用簡單的司法程序,無需投入較多的司法資源;不認罪認罰的案件則應當適用相對複雜的普通程序,將較多的司法資源用於處理該類案件,以正確認定被告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大小。同時,已經投入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司法資源,重點應用於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客觀性,以及在確定認罪認罰後應對被告人給予何種實體上的處理。唯有如此,才能在犯罪增長、國家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效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充分發揮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積極作用,促使犯罪者積極迴歸社會。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在理論上是對犯罪人的一種體諒卻也在實踐中因為實體上沒有完成其設置的初衷而被很多人非議,尤其是法官在對那些假裝認罪的罪犯的減輕處理上就會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牴觸。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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