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私自轉賣設備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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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人私自轉賣設備是什麼罪?

合夥人私自轉賣設備是什麼罪

合夥人私自轉賣設備涉嫌職務侵佔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合夥人有什麼義務?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作為合夥企業當中的合夥人,正常情況下,合夥人都有義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雖然公司是各位合夥人出資建立的,但公司的設備,不是某一位合夥人的私人財產,不能隨便以個人財產給轉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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