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的認定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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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犯的認定怎麼認定?

行為犯的認定怎麼認定?

屬於犯罪既遂形態的劃分,是指犯罪進行到什麼階段就可認定為既遂。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所謂行為犯,是指以實行法定的犯罪行為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行為犯是以行為的實行或者完成作為既遂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不論是否發生了犯罪結果,其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既遂。這類犯罪,大都是造成非物質性的、無形的損害的犯罪。例如《刑法》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誣告陷害罪等,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宣傳煽動或者誣告陷害的行為,不管其犯罪目的是否已經達到,犯罪結果是否發生,都構成犯罪的既遂。

二、行為犯有過失嗎?

沒有。

行為犯主觀方面不能是過失,實質上是説明過失犯的類型只能是結果犯而不能是行為犯。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刑法》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犯是的犯罪行為符合刑法的規定的犯罪行為,構成了犯罪的既遂,並且行為犯是沒有過失的,過失犯的類型是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這種犯罪一般情況下是構成非物質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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