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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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區別有哪些?

一、個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從立法原文看,兩種罪行有重疊、混淆的可能,同時因為兩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標準存在非常大的差別,個人行賄罪最高刑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最高刑僅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規定:個人行賄案的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在一萬元以下。而對單位行賄案則規定立案標準為二十萬元以上,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司法實踐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單位行賄作為辯護理由企圖減輕刑事責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訴訟主體,而且對於在立案的金額上面也會存在很大的並異,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但不管是誰進行行賄,只要達到了立案的標準那麼都會受到刑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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