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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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在規定罪名的時候都需要規定相關罪行的量刑,方便法官判案的時候選擇相應的刑罰以及刑期。每次刑法進行調整的時候,量刑標準也要進行一定的調整。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新刑法的量刑標準的相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刑法的量刑標準有所幫助。

一、新刑法的量刑標準的基準

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於拘役三個月。

二、量刑要素

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後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新刑法的量刑標準如上所述。刑法的量刑標準要綜合多種因素,新修改的刑法也不例外,這是刑法中不管怎樣修改都基本上不會改變的原則。刑法的量刑要素分為酌定要素以及法定要素,這兩個是量刑的時候會考慮的兩個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刑法的量刑標準也會參考以往的實踐經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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