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人共同過失犯罪的罪名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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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幾個人共同過失犯罪的罪名相同嗎?

幾個人共同過失犯罪的罪名相同嗎?

不一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罪名需要按照其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犯罪危害結果進行確定。

其一,論以同一罪名。即是説在共同過失犯罪中,雖然存在不同的實施過失行為之人,其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危害結果之發生,但他們的過失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故應以同一的過失罪分別予以定罪。

其二,論以不同罪名。也即對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所實施的過失行為分別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況。之所以出現這種罪名相異之情況,主要是由各行為人的具體過失行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決定的。對此又可區分為兩種情況:

(1)在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過失行為相結合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通常對一般主體按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確定罪名,而對特殊主體則亦依其自身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來確定罪名。

(2)在各行為人均為特殊主體因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主體身份和行為情況之不同,也決定需對各行為人之行為論以不同罪名。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是什麼?

具體量刑時,主要應考慮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程度極其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過失程度。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首先取決於過失程度。凡是過失程度大的,罪責也大;過失程度小的,罪責也小。至於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過失程度的考察,則應將過失程度的一般考察方法與共同過失犯罪的特點結合起來加以認定。具體來説,應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1)看注意義務的要求程度。這需要根據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業務及所實施的行為加以判斷。據此,對於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要求程度越高,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高;反之,對其注意義務要求越低,則注意義務就越低。

(2)看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行為人被賦予的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決定了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注意義務越容易履行,而行為人卻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義務越難履行,而行為人也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輕。

(3)看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強,其過失程度愈強;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弱,則其過失程度愈弱。

其二,原因力之大小。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還決定於各過失行為對於危害結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認定,一般應建立在過失程度相同或相當的基礎上。在過失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過失行為對於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責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責也小。

共同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出於過失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能是故意,人民法院對於過失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時,儘管他們所導致的犯罪結果是一致的,但是各自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情節的嚴重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處罰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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