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金額的認定是否包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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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金額的認定是否包含利息?

信用卡作為一個新興的支付金融工具,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使用。相關的信用卡違法犯罪案件也在逐步增加,隨着我國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烈。我國的信用卡也在管理上加強了。那信用卡詐騙金額的認定是否包含利息麼,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詐騙數額的計算方式還存在不同的觀點,特別是由透支本金產生的利息能否計入詐騙數額存在較大的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詐騙的數額應當僅限於行為人透支的本金,而不應當包括由本金而產生的利息、滯納金等費用。第二種觀點認為,詐騙數額不僅僅包括行為人透支的本金,還應當包括銀行為此而遭受的損失,即銀行的預期收益。雖然2009年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將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排除在惡意透支的數額之外,但其沒有將利息也排除在外,故惡意透支數額應包含利息。

二、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金融詐騙罪詐騙數額的計算方式來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中的詐騙數額只能包括本金。信用卡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因此,信用卡詐騙罪中也具有金融詐騙罪中所包含的共性內容。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中,明確“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因此,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中的詐騙數額只能包含透支本金,如此計算,也與行為人詐騙時其主觀上非法佔有財物數額相一致。

其次,從透支本金所產生利息的性質來看,不能為詐騙數額所包含。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性犯罪,透支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只是一種銀行的預期利益,本質上屬於一種計算財產,因此無法成為詐騙犯罪的對象。而對於髮卡行在本金基礎上可能產生的預期利益,只宜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而不應作為影響定罪情節的數額來考慮。

最後,從司法實踐的易操作性和維護司法公平公正來看,不能將利息計算在詐騙數額之內。首先,如果詐騙數額包括利息,那麼由於現實生活中一般銀行提供的利息數額均是包括複利,但是將將複利從利息中剔除,是一項紛繁複雜的工作,而且非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不能為之。而公訴機關又不能僅憑作為受害方的銀行提供的數據認定利息數額,如此一來,必將耗費大量精力來準確認定利息數額,這無疑極大地增加了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難度。其次,由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是結果犯,詐騙數額的大小直接影響定罪和量刑。現實生活中,由於各銀行規定的利息標準有高有低,並不一致,就會出現透支同樣的本金,經歷同樣的透支期限,不同的銀行認定的透支數額則不相同。而透支數額又直接影響到了定罪和量刑,如此,就會出現在相同地區的不同銀行惡意透支相通金額的行為人,有的構成犯罪,有的不構成犯罪,有的量刑重,有的量刑輕,不利於司法的公平。

這類規定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還無明確的説明。只能犯罪這本身自我進行約束來控制這類案件的的發生。大家在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時還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要逾越法律的紅線。給自己造成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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