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通緝金額和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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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通緝金額和量刑是怎樣的?

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刑法當中規定的特殊的詐騙罪,但是不是任何的行為都是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關於信用卡詐騙通緝金額和量刑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信用卡詐騙罪是需要符合一定的犯罪數額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信用卡詐騙通緝金額和量刑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刑 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 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於1996年12月16日發佈施行了《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

行為人實施: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裏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 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採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謂“使用”。 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 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所謂“冒用”,是指行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惡意透支”作過司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 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1997年刑法對“惡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釋,即 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綜上所述,關於信用卡詐騙通緝金額和量刑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信用卡詐騙罪在刑法當中的規定是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信用卡詐騙罪包括了惡意透支這一種情況,如果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作廢的信用卡也是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所以不要小看信用卡詐騙罪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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