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進行經濟詐騙。我國對經濟詐騙的打擊一直保持高壓狀態,那麼關於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哪些行為構成經濟詐騙?讓我們隨着本站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做一個瞭解。

一、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客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必須涉及到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的時候才能算是經濟詐騙罪,而有的犯罪活動不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的時候則不屬於本罪的範疇。而從犯罪對象上來説,犯罪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是個人財物。

2、從客觀要件上來説,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詐方法來非法獲取財物的所有權,而從形式上來説主要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情況,通過這兩種方法來使行為人作出錯誤的行為。 

3、主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致,以非法佔用公私財物為目的,因此在主觀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二、哪些行為構成了經濟詐騙?

1、使用信用證進行詐騙

規範的信用證有其固定的標準格式和內容。偽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的行為,包括從格式到內容的全部偽造,也包括將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格式化信用證,偽造填充虛假內容的部分偽造。偽造開證行時,詐騙行為人編造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銀行,或者假冒一個有影響的銀行開立假信用證。值得注意的是,偽造信用證並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犯罪,只有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他人財物的,才屬於詐騙犯罪行為。其使用偽造的信用證的來源,可能是自己偽造的,也可能是他人偽造的。對於使用他人偽造的信用證的,必須是明知信用證是偽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犯罪。

變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在真實信用證的基礎之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使用變造的信用證,其信用證來源一是使用人自己變造的;二是他人變造的。對於使用他人變造的信用證,必須明知信用證系變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構成信用證詐騙犯罪。至於使用變造的信用證的“使用”詐騙方式,與偽造的信用證的“使用”詐騙方式基本相同,沒有什麼區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2、票據詐騙罪

由於票據種類比較多,票據詐騙犯罪的方式比較複雜,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對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進行了明確的列舉,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裏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説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裏所説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户,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裏所説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籤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於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並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經濟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主體要件和客體要件,通俗的説達到法定年齡的自然人出於故意佔用的目的,非法侵佔財物的行為都構成經濟詐騙。其中,票據詐騙是經濟詐騙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需要大家給與重視,尤其是企業相關負責人更要加強風險意識以應對詐騙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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