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應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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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應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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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傳銷組織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傳銷是一種十分惡劣的行為,他會給讓你灌輸錯誤的思想,為此,我國對於組織領導傳銷的行為進行了刑事處罰。那麼,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應該怎樣處理?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其他法律相關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或純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税漏税、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二、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應該怎樣處理?

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有受害人的需要退還,沒有的應該上交國家處理。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既然是贓款,肯定是不能歸犯罪分子所有,如果是受害人的財物,是需要退還的,如果沒有明確的受害人,需要上繳國家。如果大家對於組織領導傳銷罪贓款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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