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先減後並計算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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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先減後並計算是怎麼樣的?

數罪併罰先減後並計算是怎麼樣的?

“先減後並”實際是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情形。減的當然是刑期,並的也是刑期,只是各有所指。以你提供例子:先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7年,然後把(12-7)剩餘的5年刑期與新判的刑期5年歸併,並的是兩個剩餘及新判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原則數罪併罰決定最終刑期。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新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減後並”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按“先減後並”原則計算,犯罪分子最後總的執行刑罰有可能超過最高期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二、“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的區別主要表現有哪些?

(1)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2)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兩者的嚴厲程度不同。使用“先並後減”的方法計算刑期時,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會超過20年,拘役不會超過1年,管制也不會超過3年。但是,使用“先減後並”的方法,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則可能超過上述界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數罪併罰就要多種罪名的刑期合在一起從而最終得到一個判決的結果,但對於在計算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案件的情況來,對於有新罪的就會利用先減後並的方式來進行計算,而對於先並後減就適用於漏罪,所以,在處理上面都是會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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