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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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分別指的是什麼意思?

1、先並後減是先合併數罪的宣判刑罰,然後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最後確定一個刑期

2、先減後並是前罪宣判刑罰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以剩餘刑期和後宣判的刑罰並罰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本條是關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的規定,稱“先並後減”。

本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該沒有判決的罪即為漏判之罪”。構成漏判之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漏罪是在判決宣告之前就已實施,但是,直至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才被發現。

(二)該漏罪是在判決宣告以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時才被發現。

(三)該漏罪必須是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已過追訴時效的,由於刑事責任的追訴期限已過,不能再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本條是關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的規定,稱先減後並

本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的數罪併罰,具有如下特點:

(一)該新罪必須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新實施的犯罪。

(二)該新罪不論是一罪,還是數罪,也不論與原判決之罪是否屬同一種罪,均應依法單獨作出判決。

(三)在決定執行的刑罰時, 應當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把前罪判決中已經執行的刑期減去,再把沒有執行的刑罰即殘刑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是屬於兩種獨立的法條而且兩種的區別也是很大的,一種是先減再合併計算刑法,而對於另一種是先合併再減來計算刑法,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但最主要的就讓犯罪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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