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先並後減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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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並後減”(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
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換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質的犯罪也必須實行並罰;
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例如,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決甲罪8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發現乙罪,人民法院對乙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這樣甲、乙兩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決定執行14年,那麼,已經執行的3年便計算在這14年之中,被告人應再執行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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