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計算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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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計算的區別是什麼?

數罪併罰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計算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二,兩者所適用的對象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第三,嚴重程度不同。“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較“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在一定條件下,給予犯罪分子的懲罰更重,主要表現在:

(1)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執行的刑期長的條件下,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提高了。

(2)實際執行的刑罰可能超過數罪併罰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與新罪都被判處較長刑期的情況下,用先減後並的方法並罰,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過20年。

(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其執行刑罰的時間越長,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二、數罪併罰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根據不同的違法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犯罪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在審查後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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