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筆錄認罪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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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筆錄認罪後果是什麼?

筆錄是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證認進行問話時所寫下的文字記錄,對於偵破案件、推動案情的進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當被傳訊進行筆錄問話時,一定要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如實回答相關詢問內容。那麼檢察院與公安部門的筆錄有什麼不同?檢察院筆錄認罪後果是什麼?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展開解答。

檢察院筆錄認罪後果是什麼?

概念及作用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訊問筆錄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於獲取證據、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重要的環節。

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訊問筆錄的結構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後用括號註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訊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麼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後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可直接進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後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説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尾部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閲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籤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説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註明。

與詢問筆錄區別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鑑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瞭解案情、蒐集證據的作用。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雖然有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

二是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三是問話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四是適用範 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刑事偵查手段,因此,製作訊問筆錄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後撤案)。

因此筆錄針對不同的問話對象,一般分為詢問和訊問兩種不同的類型。一般要對相關證認進行詢問,以保證證詞的真實可靠性;而對於反正罪嫌疑人要進行訊問,以推進案件的偵查進度。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當事人都要盡力配合,不要懷疑法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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