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筆錄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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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檢察院筆錄説什麼?

一、醉駕檢察院筆錄説什麼?

1、坦白認罪、家庭情況等這些都可以作為酌定減刑的考慮因素。最重要的是酒精濃度,不過這是死的,無法改變。量刑情節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賠,有受害人的,雙方達成和解等。具備上述情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做筆錄應當圍繞上述情節進行陳述。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2、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4、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5、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減刑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檢察機關對醉駕的行為進行筆錄是正常的司法審理程序,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筆錄的具體犯罪事實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而造成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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