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被索賄會認定為行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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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被索賄會認定為行賄罪嗎

一般在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時候,往往都是自己主動自願的進行行賄,而此時通常也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行賄行為,但在現實中也有可能是公民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那要是行賄人被索賄的話此時還會被認定為行賄罪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行賄人被索賄會認定為行賄罪嗎

通常行賄人被索賄,這樣的情況下由於不屬於自己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給付的財物,因此一般是不能認定其構成行賄罪,但作為受賄的一方來講,此時成立受賄罪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但勒索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被勒索人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則被勒索一方不構成行賄罪,就會出現只有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

因為:

第一、被勒索一方沒有侵犯行賄罪的客體,職務的不可收買性。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主動地收買國家公職的公正性與廉潔性,也並不是在進行一場權與利的骯髒交易;

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觀方面不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他所獲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許的;

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意圖。所以,如果被勒索財物一方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就不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當然也就不成立行賄罪,故刑法第389條第3款對此作了特別規定。

被索賄型行賄罪的特殊性在於行賄人開始並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故意,但在國家工作人員索取後,其的確給予了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在此種情況下,判斷其是否構成行賄罪,應首先判斷其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在索賄型行賄罪中,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正當利益;

第二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正當利益;

第三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不正當利益;

第四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不正當利益。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此第一、二種情況中,行賄人的主觀目的為謀取正當利益的,無論該正當利益有沒有謀取到,均不構成行賄罪。第三、四種情況要注意索賄型行賄與主動行賄的區別,若是主動行賄,則有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均構成行賄罪;但若是索賄型行賄,只有被索賄的行賄人的確獲得不正當利益,才構成行賄罪。

雖然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向犯,但並不一定在有其中一個罪的情況下,另一方也就必然會構成另一個罪名。通常行賄人被索賄,這樣的情況下由於不屬於自己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給付的財物,因此一般是不能認定其構成行賄罪,但作為受賄的一方來講,此時成立受賄罪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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