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人家屬退還給行賄人的款項會被追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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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人家屬退還給行賄人的款項會被追繳嗎

一、受賄人家屬退還給行賄人的款項會被追繳嗎?

受賄人家屬退還給行賄人的款項通常都會被追繳的,因為行賄款屬於贓款。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從受賄人的角度出發,該筆已退還的款物,已經被依法認定為受賄金額,屬於違法所得的贓款贓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從行賄人的角度出發,該筆款物是其用於行賄的款物,只要達到定罪標準,即是犯罪行為之物,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二、行賄的量刑標準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行賄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就算是受害人家屬沒有主動的退還受賄款,將來這筆行賄款被司法機關追繳了的情況下,在追繳回行賄款以後,也不可能説再把這筆行賄款返還給行賄人。而且受賄人家屬在案發之前才把行賄款退還給行賄人的,不影響追究受賄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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