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立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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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3)非法拘禁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但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立案要求

不一定傳銷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拘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滿足該項條件的傳銷則構成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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