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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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據該規定,持續非法拘禁他人超過24小時的,就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的情形實際屬於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從理論上講,在第2款情形下,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傷亡是過失造成的,故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性質沒有變,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該條第3款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屬於轉化犯。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採用了暴力方法,主觀上對傷亡結果是有認識的、是故意的心態,所以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從而轉化為該罪,行為性質也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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