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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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沒有錢委託律師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怎麼立功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説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處於被羈押狀態的犯罪分子,一般是不允許與家屬減免的,但是可以會見律師,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為了保護免除或者是減輕犯罪主體可能會受到的刑罰,一般都是會給犯罪人員聘請律師的。若是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也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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