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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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逃税罪立案標準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逃税罪立案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過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相關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徵管法第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界定,其一,從偷税額看,凡偷税不足應納税額10%的,或者偷税額總數不足1萬元的都屬於一般偷税違法行為,只有偷税額佔應納額10%以上且偷税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税罪。其二,凡二年內因偷税被税務機關予以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達一萬元的構成偷税罪,而兩年內因偷税而被處二次以下行政處罰或雖經二次税務行政處罰但再未偷税的、二次處罰後又偷税且偷税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違法行為。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實際上將對偷税罪的定罪處罰的範圍放寬到了五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税務行政執法的實際操作中,對於税務機關查處的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的案件,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不管是在税務機關查處後補繳税款或滯納金,還是在税務機關查處前補繳税款或滯納金(即通常所説的自查補報),只要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就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一規定顯然考慮了刑法規定的偷税罪起刑點過低,擠壓了税務行政執法的空間,社會打擊面過大的客觀情況,事實上抬高了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偷税罪的起刑點,同時較好地體現了對涉税犯罪行為的打擊。

新刑法的定罪標準在法律中是有着明確規定的,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懲罰和立案標準。依法納税是我國公民以及公司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發產生逃税的行為。如果一旦出現逃税的行為查明之後國家將會做出非常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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