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是: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法定立案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