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破壞軍事設施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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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標準下破壞軍事設施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破壞軍事設施罪才立案?

破壞軍事設施罪立案,是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根據《刑法》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應當立案,因為本罪是行為犯。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是指武裝部隊為實施指揮或者武器控制而運用各種通信手段進行的信息傳遞活動。

二、本罪的認定結果是什麼?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於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其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於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後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屬於牽連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破壞軍事設施罪的具體立案和處理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還必須要依據司法機關的相關調查取證情況而定,特別是存在相關行為的認定,可以從音頻或者視頻以及其它人員的證言上來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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