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7.56K

一、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介紹賣淫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自願賣淫行為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願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願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繫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公民若是遇到未成年人向自己詢問賣淫途徑等的情形,不得將賣淫的渠道告知對方,這是由於如果未成年人因為自己介紹了賣淫的途徑,而實施了賣淫行為,介紹者有可能會因犯了介紹賣淫罪而被量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