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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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新刑法對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 ,介紹賣淫的行為就是屬於以金錢或者是物質的手段引誘使他人進行賣淫,對於此行為就是明知犯法還實施的行為,只要一旦觸犯刑事的條款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處罰的標準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支付該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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