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婦女賣淫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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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紹婦女賣淫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介紹婦女賣淫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收容婦女賣淫罪追訴期多少年

容留婦女賣淫罪的追訴期為十年。請正確理解追訴期,只要案發之初警方立案的,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介紹他人進行賣淫這種行為一般就是利用金錢或者是物質來引誘他人做出不合法的事情,對於此行為只要條件一旦權成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就會按照情節的輕和重來進行判決,從而讓違法者來接受相應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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