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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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破壞軍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59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二、破壞軍婚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方面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三、破壞軍婚罪區分與重婚罪的對比

若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並與其結婚,或未進行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時構成重婚罪。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理。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與強姦罪的對比若是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以強姦罪論處。本條款是強姦罪的特殊條款,屬於注意條款而非法律擬製。依據平等原則,同樣的法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僅當對現役軍人妻子的姦淫行為行為達到觸犯強姦罪的程度時,才成立強姦罪,而為賦予現役軍人妻子性自主權利的額外保護。

由於破壞軍婚罪屬於行為犯,因此只要行為人有破壞軍婚的具體行為,無論造成的結果是怎樣的,都要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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